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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7日

  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2年4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完善并积极落实涉及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采购、金融奖励、财务会计等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鼎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结构调整。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141.7亿元,比上年增长10%,主要用于: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协作配套生产、节能减排及稳定就业,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初创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流服务条件等。三是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域和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完善服务功能,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集约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四是支持藏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五是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改进资金管理方式,突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2)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二是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具体包括: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13900亿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0830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7.5%,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为5800多亿元,占授予中小企业采购额的54%。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

  (4)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2012年,财政部门通过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实施金融财务政策等措施,积极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发展。一是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4亿元,对565家担保机构开展的4437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了支持,受益中小企业17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超过12万户。二是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其中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方式累计安排资金8.5亿元,支持249家创业投资机构,向1421家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69.94亿元,并对创业投资机构重点跟踪服务的545家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了直接资助。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累计安排资金12.09亿元,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了46家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注册资金达83.8亿元。三是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财务政策。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和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截至2012年底,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

  (5)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规费。201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90亿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2011年11月,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50亿元。二是2011年12月,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三是2012年9月,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四是2012年12月,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6)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制度。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促进小企业有效遵循小企业会计专项,做好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有利于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落实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149.5亿元,同比增长5.5%。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措施促进中小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研究界定中小企业各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及政策边界,清理归并交叉重复部分,优化资金结构,改进支持方式和管理方式,逐步减少“点对点”直接补助方式,加大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融资环境等间接方式的支持力度,使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政策扶持。二是加快推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工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影响,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重点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完善金融奖励政策。综合考虑中小企业贷款重组减免、呆账核销和绩效评价等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进一步研究规范和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扩大和进一步细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五是促进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同时总结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择机在全国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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