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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及管理情况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5日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十类。各类非税收入的取得依据有所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权力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依托政府信誉募集的,遵循自愿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1)2012年全国非税收入情况。

  2012年,全国非税收入55698亿元。按收入级次划分,中央非税收入7133亿元,占12.8%;地方非税收入48565亿元,占87.2%。按收入类别划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857亿元,占10.5%;政府性基金收入5779亿元,占10.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31942亿元,占57.3%;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761亿元,占5%;罚没收入1565亿元,占2.8%;专项收入3817亿元,占6.9%;其他收入3977亿元,占7.1%。按预算管理方式划分,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6639.24亿元,占29.8%;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7534.9亿元,占67.4%;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495.9亿元,占2.8%。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措施。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大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力度。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7亿元。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约50亿元。二是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三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四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五是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企业年度检验费、船舶证明签证费、海事调解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下一步,财政部拟会同国家发改委逐省批复地方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规范各级政府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健全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同时,结合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对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将属于一般预算收入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与税收收入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将具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将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保证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预算约束力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性基金制度管理和预算编制。加强政府性基金制度管理,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性基金审批、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等行为进行规范。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在编制中央基金预算的基础上,增编了全国和地方基金预算,更加全面地反映基金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细化基金预算编制内容,压缩预留安排和代编预算,中央基金预算支出全部编列到项级科目,并落实具体事项;提高基金预算准确性,合理确定基金预算收入,充分论证项目支出;向社会主动公开基金预算,增强了预算透明度。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市县,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取消土地出让收入过渡性账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办法,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开展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专项审计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一是收缴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通过系统化的执收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银行账户管理、科学化的收缴流程管理、电子化的执收票据管理,确立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收缴管理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财政资金滞留执收单位账户、资金入库速度慢的局面,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二是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财政部印发了《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加强了非税收入立法和制度建设。三是收缴管理系统和动态监控日趋完善。通过在收缴系统中统一维护执收单位、执收项目和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并下载到执收单位收缴系统中,实行机打开票,实现了对收缴行为的直接控制,规范了执收行为。随着改革逐步深化,系统监控范围不断扩大,监控功能不断升级完善,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收集缴款信息,将收缴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并通过比对分析和疑点核实,初步实现了对收缴行为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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