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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5日

  2012年,财政部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继续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针对2012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所抬头的新情况,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严禁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为从制度上防止融资平台公司借助储备土地违规融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研并出台文件,对土地储备融资实行年度可融资规模控制;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印发以来各地执行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政策情况;加强地方政府融资日常监控,对部分地方政府违规向社会公众集资等行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叫停部分地区发行信托产品违规融资行为。二是做好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督促地方按时偿还2009年发行2012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2012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500亿元,其中,浙江、广东、上海、深圳等4省(市)继续试点自行发债。做好2009年发行2012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工作。三是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财政部依托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全面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

  2013年,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措施:一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等违法违规、高成本融资行为。二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继续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满足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合理融资需求。2013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500亿元。其中,在浙江、广东、上海、深圳4省(市)继续试点自行发债基础上,新增山东、广东两省为自行发债试点省份。三是扩大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在目前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统借自还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将土地储备等合法合规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四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债权对账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督促债务风险较高或违规严重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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