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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券发行管理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5日

  2012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代理发行2211亿元,浙江、上海、广东、深圳等4省(市)试点自行发行289亿元。为做好债券发行工作,财政部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情况等客观因素认真测算并报经国务院核准了各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控制规模,督促地方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并要求各地将债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提前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497亿元,占20%;市政建设(含城市轨道交通)264亿元,占11%;公路建设248亿元,占10%;其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288亿元,占11%;用于偿还2009年发行2012年到期债券695亿元,占28%(见图6.1)。

   

  图6.1  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途

  2012年,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全部到期需要偿还。为保证到期债券按期如数偿还,财政部积极督促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位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债券偿还工作。截至2012年9月底,各地全部按期偿还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

  2013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500亿元。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和结构性减税的影响,2013年财政收入增长不会太快,要适当保持对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适当扩大财政赤字,在中央增加发债数量的同时,地方也要相应增加发债规模。这样做也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只有疏堵结合,加大“开正门”力度,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才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非规范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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