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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5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制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确认和变更事项、加强派出董事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规范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转让管理等工作。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从产权登记、评估监管、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制度,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重大投资、派出董事等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

  健全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流转全过程管理。从2006年起,陆续出台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维护金融企业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打下了坚实基础。2011年,印发了《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际操作中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备案权限划分等问题;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规范统一了全国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确保进场交易的公开透明。

  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引导金融企业提高发展质量。从2007年起,陆续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实施细则。2011年,为更好地推动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对此前出台的制度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梳理归并,印发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注重考核金融企业发展的实绩,既强调发展速度,更注重发展质量和方式。评价结果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经营成果和未来成长性,可为金融企业目标考核、财务监管和薪酬管理等方面提供参考。

  规范中央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在2009年出台《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合理控制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2010年,研究出台了与绩效评价相挂钩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方法,建立了绩效年薪延期支付制度。2011年出台的新版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具体范围、审核测算、监督管理等事项,逐步建立起规范薪酬管理的长效机制,对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适应金融改革需要,加强派出股权董事管理。对已完成股改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通过向董事会派出专职股权董事,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管理,认真履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为确保派出股权董事有效履行职责,2008年,制定了《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管理办法》,大力支持重点国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扎实做好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2012年,在产权登记管理环节,结合国有金融企业大多数已改制上市的情况,印发了新版产权登记表证,并对中央金融企业换发了新证,更加及时和准确的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状况。在资产评估监管环节,制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通过评估监管的“程序化、制度化”,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积极配合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完成华融公司改制、人保集团整体上市等项目的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工作。

  审核国有金融资产重大事项。坚持“控风险、促发展”的原则,对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财务决算、股权收购和转让等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对中央金融企业201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确定了有关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2013年,将继续遵循“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着力提升国有股东履职能力,一方面,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提高经营效率,体现股东利益,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督促金融机构自觉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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