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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风来满眼春

——我国税制改革30年回眸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

  史耀斌 

 

  逝者如斯夫。30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也不过是短短的一瞬,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排头兵”和突破口的税制改革,恰恰就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以“大风起兮云飞扬”的浩荡气势,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税制改革,大体进行了三次全面性的改革:第一次是1983年至198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二次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再次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三次是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忽如一夜春风来 1978年至1992年的税制改革 

  1978年10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犹如一夜春风,使中国的经济体制走入改革之春。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改革方向和路径更是备受关注。改革并非空穴来风,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献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理论的提出,无疑是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理论指引以及法律、政策依据。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等条款更是将税制改革推向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 

  在上述理论和政策的指引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78年11月15日拟定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随后,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先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较完善的独立涉外工商税收调节体系。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推行第一步利改税措施: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以1982年为基数,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定额上交等办法上缴一部分给国家;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相继颁布适用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的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政策的实施:适当调整某些税种和税目税率;扩大税收渠道,逐步改变了对国营企业单一税制的格局。 

  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还进行了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的工商税按性质分为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盐税。开征了资源税,恢复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四个地方性税种,建立起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进一步完善了税制体系,强化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毋庸置疑,这次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政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型税制的约束,转向开放型税制;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重新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税利分配关系;突破了以往税制改革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框子,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这些突破在税收领域全面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彻底纠正了一系列轻视税收工作、扭曲税收作用的思想,正确提出了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扩大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总的来说,这些突破建立了一个由37个税种和2种基金组成的、适应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复合税制新体系,税收调节的触角遍及工农业生产、商品流转、劳务服务、企业各种所得、个人各种所得、资源土地利用、财产占用、利润分配、工资奖金发放、特种行为的各个方面以及多个环节,从而转变了税收机制,强化了税收调控。 

  这些突破在促进经济发展基础上也保证了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税收收入由1978年的519.28亿元上升为1991年的2990.17亿元,在13年间上升5.76倍,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大大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14.33%猛升为1985年的22.77%。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45.85%提高至1985年的85%以上,税收成为了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 

  春风又绿江南岸 1993年至2003年的税制改革 

  80年代通过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及农业税制全面改革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痕迹,难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992年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中国税制改革的春风又一次扑面而来。尤其是1992年秋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的税政建设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二个黄金时代。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从1992年起,财税部门就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1993年,更是抓住机遇,迅速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完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于1993年底前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与此同时,还改革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如此之大的举动在世界上也属罕见。这次税制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此后10年来的逐步完善,中国已经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初步建立起来了一套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强化了税收的聚财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为开展实施下一步税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标志着中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其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社会、经济的震荡;第二,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大幅度增长,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三,将主要税权和大部分税收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有利于国家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第四,税制趋于规范、简化、公平,符合国际惯例,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加强。在此阶段,中国的税制共设25个税种。树欲静而风不止200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法制化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发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总动员令。于是,中国的税制建设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三个黄金时代。 

  农业税方面,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表明已经征收2600多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传统分配关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得到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 

  企业所得税方面,2007年3月,经历了10余年的曲折之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终于在中国结束WTO过渡期后的第一年实现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必将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方面,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被提升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全国执行2000元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结合一年前推出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国的个税改革正在以加速度向前推进,让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去预期未来。 

  增值税方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增值税税额中扣除。自2007年7月1日起,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的八大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开弓没有回头箭”,完全有理由相信全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指日可待。 

  消费税方面,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了199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强化了消费税鼓励资源节约、促进环境保护、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7年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及税目也作了相应调整。这些政策调整彰显了政府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引导科学消费的用意。 

  出口退税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同时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根据国务院148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7年7月1日,又较大幅度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取消“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容易产生贸易摩擦的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促进了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 

  资源税方面,2005年,调整了部分应税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调高了河南、山东、福建、云南等十五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调高了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陆续提高了锰矿石、钼矿石、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应税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同时,开展了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工作。 

  除了上述重大税制改革之外,国务院于2006年4月颁布实施了烟叶税条例,成功实现了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2007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率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2005年下半年和2007年又相继扩大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地区的范围,为实施物业税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税政建设的第三次重大突破,基本上建立了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政统一、结构优化、税负合理、政策透明、调控有力的税制体系,进一步增强了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调控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至此,我国税制有20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起暂停征收)、车辆购置税、关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税兴则国兴,国兴则民兴,民兴则万事兴。回顾过去,改革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改革正蓬勃向前。未来的税制改革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波折,难免会遭到这样或那样的质疑和误解。然而,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知难而进,义无反顾,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将日益焕发出勃勃的生机与无穷的生命力。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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