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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放乱收死”循环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韩朝华访谈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6日

   建国以来,我们的经济体制不断地进行变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现象我们必须充分正视。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呢?那就是因为不能充分预估“放权”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必然要求,从而不能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每一次放权都没有注意在新兴的多元利益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兼容机制,从而未能将个体的自利行为导入增进社会利益的轨道,结果,“放权”成了致乱的诱因,而一旦收权,经济活力也随之消失。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经历了又一轮大规模的“放权”。这30年的“放权”结果如何,前景怎样?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韩朝华。

  “乱象”源于治理真空  

  个人乃至全社会都只注重是否实现了致富(发展),却不在乎是靠什么途径和手段实现的致富(发展)。于是,各种机会主义的非生产性自利行为日益增多,中国社会渐渐沦入了一种源于治理真空的失序状态。

  记者: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已有30年,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经济失序、诚信不彰、环境污染、资源耗损、收入差距拉大、吏治腐败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认真反思,你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韩朝华:眼下社会中的诸多“乱象”其实都源于人类的自利行为。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经济自由很少,个人自利冲动的主要表现是追求个人成本最小化而非个人收益最大化,由此产生偷懒、塞责、推诿、敷衍、回避任务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后,个人或单位有了较大的经济决策权,人们的自利行为更多地转向收益最大化。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肯定和保护个体利益,并鼓励个体的自利行为。但是,肯定和鼓励个体利益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和机会主义行为泛滥。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虽然在价值观上鼓励个体的自利行为,并在体制上保障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但同时也建立了完备的制度规范来系统地约束个体的自利行为。这类制度约束将众多个体的自利行为纳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成为其增进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过程,并由此实现了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整合,因此并没有导致大面积的社会失序。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就是,有效的制度规范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之间实现了“激励兼容”。

  记者:这么看来,是由于我国在实现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实现“激励兼容”,才引发了当今诸多社会失序现象的出现?

  韩朝华: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用以致富的途径和手段多种多样。有的途径和手段能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如技术发明、产品创新、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完善服务等等;有的途径和手段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如制假售假、污染环境、寻租行贿、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坑蒙拐骗等等。在现代经济学中,习惯称前一类致富途径为“生产性”的,后一类致富途径为“非生产性”的。在多数情况下,如没有恰当的约束和规范,后者比前者更易使个人致富。如果一个社会对个人或小群体的致富行为不施加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任他们在谋求自身利益上自行其是,则个人或小群体都会自发地偏好非生产性的致富手段。

  而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分权化改革没有正面应对这一点,“放权让利”的改革使我国经济既失去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性管控,又未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治理,陷入了一种少有的“自由”状态。它肯定个体自利行为的正当性,并注重在政策和体制上“放权”和“松绑”,却没有就获得了自由的个体应如何自利设立明确的规范。随着分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决策权力被下放和分散了,对个体自利行为的行政约束减少了,但整合和协调多元利益的社会治理机制却没能发展起来。由此导致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后果:个人乃至全社会都只注重是否实现了致富(发展),却不在乎是靠什么途径和手段实现的致富(发展)。这是目前中国社会各领域中“乱象”丛生的制度性根源。

  分权化改革的认识局限  

  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已反复证明,没有系统而有效的制度约束,无法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兼容,优胜劣汰、技术进步、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持续发展都将是不可能的。  

  记者:在你看来,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韩朝华: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国学界和中国社会,主导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是以亚当·斯密、A·马歇尔以及边际效用学派等为代表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形成的经济改革理论(其理论渊源仍离不开西方的古典和新古典学派)。

  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基本上局限于市场中的供方和需方。在这一理论分析框架中,与制度无关的抽象交易者以及这类交易者的利益最大化动机成为核心因素。由此,市场经济的效率源泉被归结于各经济主体对本位利益的自发追求,而现实市场经济中约束经济主体自利行为的成套制度则被置之度外。

  根据这样的市场经济观来比较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会认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经济决策权的集中程度和经济个体的行为自由程度。市场经济高度分权,而计划经济高度集权;市场经济中个人和厂商是自由的,而计划经济中个人和厂商是不自由的。基于这样的对比,自然会推导出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原则应该是权力分散化。

  与此相应,当时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宣传所鼓励的不是遵守规则(法律或政策),而是无视规则。如当时社会中有一个备受热捧的说法:“遇到红灯绕道走,遇到黄灯加快走,遇到绿灯超常走。”即把经济领域里的制度和政策比作交通信号,并号召基层政府、企业、个人在改革中尽可能地规避“交通”信号,大胆违规。

  记者:倡导不拘成见、不守成规、大胆尝试的精神应该说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而且这种所谓“三灯理论”所针对的也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陈旧的规则。

  韩朝华:的确,“三灯理论”在改革的起步阶段对解放思想、推动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它无视“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只破不立,没有在否定传统体制束缚的同时就市场经济下必要的行为规则给出明

  确的主张和规定,因而是一个具有严重片面性的理念。这种理念一旦长期流行,高度普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整合和秩序协调必然受到破坏。既然无视交通信号的行为值得倡导,那末,设置交通信号灯并要求人们服从交通信号的要求还有什么合理性?

  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已反复证明,没有系统而有效的制度约束,无法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兼容,优胜劣汰、技术进步、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持续发展都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缺乏制度或制度失灵的情况下,所有经济当事人都无所顾忌地按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意愿行事,将导致整个社会在经济合作上的难度急剧上升,用制度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就是“交易成本大增”,结果是社会分工受阻,创新和效率遭到抑制。因此,制度约束在市场经济中至关重要,无视制度规范的“经济自由”只能是一场社会灾难。

  记者:既然制度约束在市场经济中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建立规范的制度约束?政府应做些什么?

  韩朝华:政府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角色,或者说,政府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因为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它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非排他性和规模经济性。因此,社会在制度方面的多数需求很难通过市场由私人供给来满足。制度的创立、维持和有效作用都有赖于政府。尤其是各类正式制度(法律是正式制度的典型),多数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这是一种新的市场经济观。在这种新的理论观点看来,一个社会中,市场机制能否有效作用,取决于该社会中的政府在制度供给上是否有效。无政府状态或弱政府状态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无政府状态意味着社会中的制度供给不足或根本无制度供给,而弱政府状态则意味着一个社会中虽有制度供给,但形成的制度缺乏效能和权威,因而作用有限。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都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协调个体的自利行为,结果必然是机会主义行为盛行,交易成本激增,社会整体福利受损。所以,无政府或弱政府状态其实都是市场经济的克星。可以说,肯定个体利益,鼓励个体的自利行为,并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部特征,对个体自利行为施加系统的制度约束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记者:那是不是可以说,眼下中国社会中的某些行为失序并非单纯源于个人道德或品行上的问题,而是反映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放权让利”改革的某种局限性。

  韩朝华:是的。既然“交通”规则被视若无物,“交通”失序就是必然的。眼下中国社会中的种种“乱象”虽是伴随着分权化改革而蔓延开来的,但它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是我国的政府转型落后于经济市场化进程的结果。种种乱象是我国既有社会治理模式与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发生严重摩擦和冲突的反映。这不是市场失灵,而是体制失灵。

  社会治理:转向多层次的复合型结构  

  在社会治理模式上,我们需要扬弃相对简单的既有结构,转向一种多层次的复合型结构,以适应一个利益多元化社会在治理上的需要。  

  记者:面对社会失序问题,简单化地否定个体自利的正当性和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失理性,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利益分配的平衡和社会的有效整合?

  韩朝华:出路就在于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理性的市场经济既肯定个体自利的正当性,同时又注重约束和规范各类主体的自利行为,从而使不同个体的利益之间能得到适当的衡平和兼顾。而要实现这一点,一个关键条件是社会中要有一个超越所有个体利益的“仲裁者”。这个仲裁者与任何具体利益无关,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的规则,并对所有个体一视同仁,由此将各类社会主体追求本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规则体系之内,从而实现利益分配的平衡和社会的有效整合。但是,我国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却无法满足这种需要。因为,在中国既有的社会治理结构中缺乏这样一种超脱的利益衡平机制。

  从结构上来看,发达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是一个平面的制度集合,而是一套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hierarchy)。所谓一般规则是指那些具有普适性、根本性的社会准则,它们大都较为抽象和原则,不针对具体情景和事物。这类规则往往体现为正式的权利法案或各种“基本法”,如宪法等。而具体规则多针对具体情景和事物,体现为花样繁多的成文法或细则,如物权法、交通法、会计通则、统计规范、选举程序、失业救济条例等等。从功能和有效性上来讲,一般规则高于具体规则,具体规则要服从一般规则。当具体规则之间出现矛盾时,常常要由一般规则来对它们实施调整和规范。由此,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构成了一个从高级到低级的规则体系。与规则的层级结构相对应的是规则制定、执行机构的层级结构,它体现为从中央到地方、从立法到行政的不同立法、执法机构。这一系统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形成一套复合型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这种复合型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干预职能属于具体规则的层面,政府实施政策干预的方向、重点、程度、方式都要受更高治理层级的控制和规范。也就是说,在发达市场经济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还只是一个执行层面,不是统帅性的“裁判员”和立法者。

  记者:与此相比,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则显得结构过于简单,缺乏职能上的分工和层次性,尤其缺乏一个专司社会规则和利益协调的统帅性层级。

  韩朝华: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最高层既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和行政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又承担着利益协调和规则制定的社会治理职能。由此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处于社会治理体系顶层的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当政府行为出偏时,社会缺乏有效的防范和纠偏手段;二是社会中缺乏一个超脱于各类具体利益之上、专司社会规则制定和执行的统帅性层级,因而当强势群体的利益追求威胁或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时,社会难以及时、有效地施加衡平和协调。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当务之急是要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建立起专司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统帅性层级,从而尽快克服社会最高治理层级一身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职能所带来的角色冲突和功能障碍性治理失灵。也就是说,我国在社会治理模式上需要扬弃相对简单的既有结构,转向一种多层次的复合型结构,以适应一个利益多元化社会在治理上的需要。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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