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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30年改革与发展进程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6日

 

  1978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无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30年风风雨雨中,财税体制几经变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符合公共财政运行规律的财政、税收体制,基本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诚然,30年改革成就有目共睹,但是,财税体制改革仍需 在总体框架、运行机制、法制建设以及政府职能与市场分工、收入分配与调节方式、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等方面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正。本章试图通过对中国30年财税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总结改革得失,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做出基本判断,对新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进行前瞻性描述。

  一、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税制改革进程

  1.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1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税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809月到1981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需要。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工商税制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提出包括利改税在内的未来3年的税制改革任务。

  (21983~1994年间的税制改革。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搞活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在所有制理论上,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论断,并客观地肯定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这一时期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探索的时期。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有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1999年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初步完善了税收体系,使税收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这一时期所确立的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仅突破了长期封闭型税制的约束、逐步向开放型转变,而且突破了改革开放前历次税制改革所遵循的“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改革原则,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确立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结构性改革。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见图7.1),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的统一。  

  3.对1994年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确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结合国内、国外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又推行了以取消农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1)全面取消农业税。我国1958年颁布了农业税条例,牧区后来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94130又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确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产品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部分合并,扩大了征税范围。可见,严格来讲,农业特产税也只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税种。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已经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同时也明确在五年内将逐步取消农业税,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8个省、市和自治区及河北、山东、云南3省的210个县(市)已经全部免征农业税。2005123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从20061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草案。2006314,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庄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一税一法,每个税种都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有的并已实施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亟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200811该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将结束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制的改革。20001022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开征的同时,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新设立的税种,也是我国“费改税”改革的突破口,对整个“费改税”改革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00711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915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1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将税额标准也做了提高;2006428国务院还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见图7.2),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改革开放30年的政府财政体制变迁历程

  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问题是明确各级政府之间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等。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政府财政管理体制于1980年、1985年和1988年进行了重大改革与调整。

  11980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从1980年起,国家再次下放财权,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俗称“分灶吃饭”体制。其基本内容是:按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围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有余者上缴中央,不足者从调剂收入中解决,并确定相应的调剂分成比例,若三项收入仍不足以平衡地方预算支出的,由中央按差额给予定额补助;中央与地方对收入的各项分成比例或补助定额确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此外,广东和福建两省实行地方自主权更大的“定额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为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京、津。沪三大城市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由于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如中央预算收支难以平衡,地方企业收入下降使地方固定收入减少,全国投资规模失控、重复建设严重等,使这一体制很难严格执行,在实践中有许多调整,1983年将收入分类分成包干改为总额分成包干办法。

  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经过两步“利改税”,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央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税种将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对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中央专项拨款安排;按基数核定的地方预算收支,凡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固定收入小于支出的,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留地方仍不足以抵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分配办法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此外,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办法,民族自治区和视同民族自治区的省,中央给予的定额补助数每年递增10%。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变动因素影响着这一体制的执行,特别是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划分不清、税制不健全,为了稳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又规定1985年和1986年内,除了中央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在一起,与地方预算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31988年对地方财政包干办法的改进

  针对原定体制存在的问题,1988年中央决定对各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主要的包干形式有:一是收入递增包干,即以1987年的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数,参照各地近几年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收入递增率(环比)和地方留成、上解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留地方,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解中央的部分,由地方自有财力补足。实行这种包干办法的有北京等10省(市);二是总额分成,即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留成、上解比例。实行这种包干办法的有天津等3省(市);三是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具体做法是基数以内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另计分成比例,以使地方从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采用此法的有大连等3个计划单列市;四是上解额递增包干,以收入上解中央的基数,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上缴。广东、湖南实行这种办法;五是定额上解,即按固定数额向中央上解收入。上海等3省(市)采用这种办法;六是定额补助,即中央按固定的数额补助地方。吉林等16省(自治区)实行这种办法。

  4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是财政包干体制却表现出与市场经济发展明显的不相适应性,突出表现在,财政包干体制过于强调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向地方倾斜过多,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增量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造成国家财力过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含债务收入)从1985年的34.8%1986年的36.7%下降为1993年的22%,严重弱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由于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安排上给地方更多的政策和财力空间,地方出台的减免税政策过多,导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影响了政府总体可支配财力的合理增长。见图7.3

  加之原有体制中“基数比例法”并非处理政府间财力分配的规范做法,于是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在1994年启动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改革目标上看,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改革目标上看,是指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即划分中央与地方两级的事权,按照财政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建立独立的分级预算。实行分税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分一转一返还”来概括:

  (1)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涉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明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收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补充地方税税种,增加税种收入。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1993年之前我国只有一套税务征收机构,中央税收主要依靠地方税务机构代为征收。这种办法容易造成收入征管职责和权限不清,既不利于保障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与收入划分方法相配套,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

  (4)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减少改革阻力,建立中央财政在收入增量中逐步增长机制,达到中央财力稳定增长的目标,中央决定将净上划中央收入返还地方。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基数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5)确定过渡时期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初步形成了由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了分税制过渡期的相对稳定。但是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基数法”色彩,还很不规范,转移支付内部结构还不合理,均等化效果差,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在1996年初,财政部下发了“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在办理1995年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中采用了此办法,以确定对各地的一般财力补助。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公式化形式确立的转移支付办法,这个办法的试行,是我国财政历史上中央与地方间一次没有财力分配讨价还价的“和平运动”。这种方法首次采用数字公式估算地方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据地方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之间的差额确定转移支付额。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合并到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中分配,统一称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1998年以来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基本确立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确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规范的事权与财力划分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提上改革议程,1998年末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正式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从而财税体制改革集中于以支出管理改革为重心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上来。

  12000年开始的部门预算改革

  根据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一个部门没有一个完整的预算,而是各部门的经费按功能分成若干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向财政业务部门申报。由于经费管理渠道的分散,各类经费预算编报程序和编报途径各有不同,不可避免出现预算编报的时间不统一和编制内容、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在资金使用上也无法统筹安排。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将一个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按照统一的编报内容和形式在一本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自2000年财政年度开始,财政部开始推行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同意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执行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改革的预算的编制形式,初步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第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预算。第三,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初步实现综合预算。第四,规范了预算编制程序,初步建立起财政部和中央内部的预算编制规程。

  22001年“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在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中,取得收入与发生支出相脱钩,即收入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审核批准,对收入、支出分别进行核定的资金管理方式。200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以综合预算编制为出发点,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重点和难点,以强调收支脱钩为中心,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为保障,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步骤与相关措施,成为新时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以这个文件为指导,2002年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和深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编制综合预算。一是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所有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二是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三是改变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按收入比例提取经费的办法,实行“预算制”。从2002年起,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核定经费支出。同时,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的做法,缉私经费统一纳入海关总署部门预算,缉毒经费分别纳入公安部部门预算和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根据支出的实际需要予以核定,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32003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穿预算编制到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与其他财政预算改革密切相关。其中,预算编制细化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保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200311,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42001年国库管理制度的配套改革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整个财政管理的基础性改革,贯穿于财政预算执行的全过程,是预算执行制度的创新。同时它也是在分税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取得进展的基础上,针对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管理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滞后的状况,对预算执行制度推行的一次重大改革。预算执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亦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我国传统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预算单位多重设置账户,财政资金分散收付,这种国库运作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财政部从1998年开始全面系统地研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2001228,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改革方案,并决定从2001年起在中央实施改革试点,“十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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