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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0
文号
财监法〔2023〕99 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4月2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99 号)

财监法〔2023〕9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徐文韬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星光耀广场303-304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出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

  2021年12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发文(未见文号),将“即墨区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停车泊位(场)和路边停车位收费经营权”授予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即墨城投)。即墨城投及其子公司依据上述文件,在未对停车位实施收费改造、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停车收费标准、未实际收取任何停车费用的情况下,将该收费经营权以评估价44.46亿元计入即墨城投子公司的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

  中兴华所在审计时,获取了上述文件和评估报告,未关注到评估报告所依据的《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06〕127号)和《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各类收费停车场的通知》(青价费〔2016〕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不涉及青岛市即墨区,未获取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未取得即墨城投及其子公司获得停车位不动产权属有关证明、停车收费设施改造费用有关证明,未关注到公共停车位的公共属性,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二、未识别出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

  即墨城投于2003年、2012年、2013年分三次取得了王村镇大桥村南地块、田横镇雄达路六宗地、田横镇滨海路九宗地,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共计23.45亿元(含注册资本金出资2.85亿元)。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上述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最迟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开发竣工,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才可转让。即墨城投在取得上述土地时即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截至2021年末,经多轮评估,其公允价值为151.04亿元,即墨城投据此调增2021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1亿元,其余增值部分已在以前年度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截至2022年6月,上述土地仍未开发,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条件。

  中兴华所在审计时,获取了有关土地所有权证、出让合同和评估报告,未关注到上述土地最迟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开发竣工,且开发强度未达25%不能转让,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条件,认可了企业将上述土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通过逐年评估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

  上述问题,导致中兴华所对即墨城投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4月2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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