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8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8年第四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
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2008年2月4日  财税[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