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2日
2016年12月6日 财建〔2016〕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构建城市生态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我们对《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按补助基数奖励10%。用于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他事项的,通过因素法等确定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及时审核后足额拨付中央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好、达到既定目标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取消支持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城市管网专项资金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印发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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