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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16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2016年11月20日 财库〔2016〕19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6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后两个月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财政增收难度加大,一些地区收支矛盾突出。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抓好积极财政政策各项措施落实,着力推进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密切跟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切实将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收入监测分析,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收取“过头税”, 坚决防止和纠正釆取虛收空转等方式虛增财政收入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快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督促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促进财政资金早支出早见效;严格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落实法律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决算,在推进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改进和规范财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适应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变化,认真落实《预算法》 有关规定,加强决算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组织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和预算单位进行年度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对营改增相关收入进行调库的,要提前核对确认调库科目和金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完善决算编审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决算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继续推进部门决算核查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推进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编制方法,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省本级和全部地市本级试编2016年度经济分类决算,地市至少选择一个区县开展试编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编。试编模式和具体编制方法由各地自行选择。

  (三)加强决算分析。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财政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决算分析,逐步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针对经济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决算审核和分析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在现有部门决算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各项评价指标的内涵和评价范围,从预算约束力、支出绩效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预算绩效评价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大决算公开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决算公开的制度机制。不断扩大决算公开范围,进一步公开决算信息,细化决算公开内容,加快决算公开进度,规范决算公开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的报告和报表,组织、督促各部门及时公开部门决算。完善决算信息公开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决算公开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当年一般债务新增限额计入本级财政赤字, 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债务收入在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当年债务还本支出在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债务安排的支出、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在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同时,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会计账务,在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6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请地方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同时按照“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6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相关,数据与结算数据不一致的地区,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经济分类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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