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2016年11月18日 财预〔201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7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相关规定,现制定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强省以下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确定的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省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
(二)促进均等。通过激励手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对跨省落户和省内落户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支持,兼顾中央政府对跨省流动的支持和强化省级政府均衡省内流动的职责。
(四)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部分城市加大支出结构调速力度,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分配办法
根据国发〔2016〕44号文件,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是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审核汇总的数据,区分跨省区市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落户人数和市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在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差异。
二是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落户地的支持。
三是各地财政困难程序。参考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奖励力度更大,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是工作努力程度和绩效。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等方面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省份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自身财力,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基层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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