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国务院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地方各级政府
抓紧清理政府欠企业债务”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资金问题,财政部在依法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改革过程中专门作了考虑。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审计等部门,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清理甄别结果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通过。根据清理甄别结果,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资金属于存量政府债务的部分,省级政府可以通过发行置换债券,筹措资金予以及时偿还,改善企业资金状况,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确实新发生一些市县级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等资金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部署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的专项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
目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欠款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并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争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摸清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基本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订实施还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偿还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同时,针对问题症结,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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