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宾分享向家坝~上海±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
示范工程输电税收问题”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综合考虑税制要求、税收征管和企业财务核算等多种因素后确定的。向家坝~上海±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示范工程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按现行规定,其增值税应由国家电网公司向所在地北京市缴纳。由于换流站通常仅设有厂房和车间,一般不在换流站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机构,就地征收增值税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现行电力价格管理机制,国家仅在电力上网时和在消费地落地时核定了相应价格,在电力输送过程中没有针对换流环节核定价格。由于增值税采取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在现行电力价格管理模式下,也无法核算变换电流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应也难以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基于上述情况,复龙镇换流站就地缴纳增值税缺乏法律依据,也难以操作。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区陆续反映跨地区输电工程税收收入分享问题。但与目前已有统一处理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仅涉及2-3个省区不同,长距离输电线路途经省份较多,沿途各省都需要为输配电设施和线路提供安全保卫等公共服务。而且主要电网均由不同输电线路组合构成,若沿途各地都分享各段输电线路的税收,也会影响电网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制定统一的跨地区输电工程收入分享办法尚存一定困难。
考虑到我国的水电资源输出地主要集中在西部困难省区,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大幅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推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部门也通过提高电量留存比例等措施,支持资源输出地加快发展。
今后,中央财政将结合税制改革进程,继续研究宜宾参与分享向家坝特高压输电税收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帮助资源输出地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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