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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支持养老金融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当前,我国老龄化形势严峻。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的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上指出,“(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老龄化任务最重”,“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养老服务业还难以满足数量庞大和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需多方施策推动发展。金融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包括采取支持养老金融业务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业基金,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养老产业

  从发达国家及我国以往发展的经验看,社会养老问题单靠政府“大包大揽”难以解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8个省份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通过中央、地方、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探索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养老服务业,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目前,8个试点省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社会各界反响积极,普遍认为这是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有益尝试。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做好试点工作,完善基金运作,总结经验,形成可借鉴、推广的模式。

  二、关于设立政策担保基金,为公益性养老机构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明确要推进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完善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三、关于对微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贴息,对支持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的银行适当给予风险补偿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布局不断完善,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已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为养老服务等领域提供了积极支持。对微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适当予以贴息,对支持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的银行适当给予风险补偿的建议,事实上是通过对信贷需方或供方予以补助,促进信贷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我们考虑:一是目前尚无微利性质养老金机构的概念,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补贴对象。此外,部分养老机构微利的原因很可能是经营不善,如对其贴息,恐不利于公平竞争。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对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及相应的收益、风险情况,主要与其决策和经营能力有关。而且,由于各银行规模、实力、专业性等不同,对于养老服务业支持力度的大小也难以判断,采取何种风险补偿方式等也不易确定。综上,对于以信贷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协调各监管部门充分落实现有政策,积极探索研究新的支持方式,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认真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推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养老服务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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