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费开放民营博物馆、美术馆享受财政支持”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博物馆是展示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2008年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对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从2008年至今,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1822家,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近200亿元,对纳入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门票减收、运转经费增量和改善陈列布展等予以补助。同时,为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中央财政基本补助标准为: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标准为50万元/年;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标准为20万元/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补助标准为5万元/年。
对您提出的出台免费开放民营博物馆、美术馆参照国有博物馆、美术馆享受财政保障与支持有关政策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国家高度重视民营博物馆的发展,2010年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下发后,各地陆续发布了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文件,从建馆用地、购买服务、运营补助、考核奖励等方面对民营博物馆给予支持。2013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7号),明确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其中包括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含民办博物馆)的奖励补助等,当年安排民办博物馆奖励补助1亿元,用于奖励在各地文物部门登记注册民办博物馆的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工作。从2015年起,民办博物馆奖励补助已列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此外,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其中已经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如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纳入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下一步,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充分体现国家公平对待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财政部门将配合文化部、文物局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一如既往对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发展予以关注和支持,充分发挥博物馆、美术馆馆藏文物和美术作品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功能,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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