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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有林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统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与集体林补偿标准,以及提高现行国有林场公益林补偿标准,实行分类补偿的建议,体现了对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关心,对今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统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与集体林补偿标准问题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属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对上述林业国有单位,除了对其管护国家级公益林安排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外,中央和地方财政还分别从政策和资金上对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管理工作予以了支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和个人因公益林禁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管护增加的支出仅靠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来弥补。鉴于上述考虑,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用于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林业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一定经济补偿。您提出的统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与集体林补偿标准的建议,下一步在完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我们将认真研究。

  二、关于提高国有林场现行公益林补偿标准,实行分级分类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扩大了补偿范围。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对于您提出的现行公益林实行分级分类补偿问题,考虑到目前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滞后,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总体上偏低,按国家级公益林等级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目前暂不宜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分级分类补偿。今后,中央财政将加强研究,继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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