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计划志愿者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和参加社保”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财政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做好经费预算保障,项目实施12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9.5亿元,对18万余名志愿者基本生活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探亲交通费等给予补助,并安排志愿者培训、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等经费,有力支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关于提高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问题
西部计划志愿者赴中西部农村基层开展教育、扶贫、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志愿服务,为缓解基层人才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团中央、财政部等西部计划实施部门一直十分重视志愿者基本生活补贴问题。2003年西部计划启动之初,根据团中央建议,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2007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58号)发布后,两部门积极研究协商,将志愿者生活补贴提高到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每人每月760元,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012年,考虑四川、青海省等西部省份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达到1000元左右,将志愿者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由此可见,团中央、财政部等部门在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允许的条件下,一直在想方设法关心、解决志愿者基本生活待遇问题,但由于近年来各地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外,陆续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志愿者与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收入存在一定差距。
为妥善解决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问题,财政部、团中央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将“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由目前的团中央独立组织实施调整为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担经费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生活成本等各项因素,统筹平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待遇水平,提高西部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并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关于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险”,其缴费基数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以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五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可追溯、可接续,服务基层人员最为关注,据向人社部、中组部了解,各地为“三支一扶”、“村官计划”人员购买的也基本是养老保险。
据团中央、财政部调研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西部计划志愿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一是作为第一个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西部计划2003年启动时,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尚不完备,主管部门当时主要关注购买商业保险解决在基层服务期间的大病医疗、意外伤害等问题,没有更多地考虑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二是由于西部计划涉及中西部22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的2100多个县,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各地社会平均工资,西藏拉萨为6654元,贵州贵阳为4463元,广西南宁为2950元,而且同一省份不同地市之间差距也很大,如云南昆明为3913元,大理为4405元,昭通为5840元),如果团中央作为用人单位统一缴纳,面临各地政策规定不同、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经费需求测算不清等实际问题,即使中央财政出资,也难以真正衔接落地。
考虑“西部计划”与“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同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志愿者与其他项目人员同吃、同住、从事同样工作,已经融为一体,相关待遇应该一致。因此,财政部、人社部、团中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从2016年起,一是调整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由目前的团中央独立组织实施调整为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商定标准对地方进行补助后,地方再统筹中央补助和自身财力,结合当地实际具体落实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因地制宜解决志愿者参保问题。二是研究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指导西部计划涉及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推动西部计划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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