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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立足财政职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宣传培训、制度建设、项目示范、政策支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着力构建一套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确保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促进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我国PPP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PPP发展进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新阶段,翻开了我国PPP发展的新篇章。

  二、积极稳妥,合理确定PPP模式适用范围

  自PPP模式推广之初,财政部即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明确,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广泛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从具体领域看,近期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会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鼓励各地区积极在相关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三、多措并举,支持PPP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财政部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着力营造有利于PPP项目落地实施的良好环境。一是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政策资源,以资金为抓手,推进相关重点领域PPP项目推介工作。二是评选推出首批30个、总投资额1800亿元的示范项目,旨在形成“样本”和“标杆”,发挥示范效应,供各地学习借鉴。加大项目示范力度,适时启动第二批示范项目评选工作。探索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保障示范项目质量。三是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信贷评审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社会保险资金为PPP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是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出台首批PPP项目资金性支持政策,以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两项试点工作为载体,探索建立PPP资金支持政策有效形式。五是利用政府投资支持PPP模式。对PPP项目,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有关政府投资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政府也可以单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同时,为支持PPP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指导意见》部署,引导设立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完善制度,保障PPP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良好的制度体系是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管全面、管长远的根本所在。在PPP模式推广工作中,财政部高度重视构建完善的PPP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实施细则”的制度框架,着力构建PPP制度规范体系,出台PPP工作通知、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配套管理办法。目前,按照《指导意见》部署,财政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立法工作,填补PPP领域立法空白,着力解决PPP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和出资性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PPP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有效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抓紧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为地方财政部门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对地方政府违约行为,探索建立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结算扣款机制,切实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及早制订分行业、分领域的PPP项目标准化合同文本,提供更加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指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当地实际,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规范PPP模式运用工作。此外,考虑到特许经营是PPP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特许经营立法工作。

  五、科学管理,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

  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能够为PPP项目成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对PPP项目风险防范,财政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要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财政部门(PPP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对项目监督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指导意见》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建立高效运作的多层次的PPP监督管理体系。

  同时,为了更好地健全PPP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财政部将加快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打造PPP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建立包括储备库、执行库、完成库在内的动态项目库,以及咨询、政策、法律等各种类型的专家库,构建完整的信息数据库,为PPP项目决策和实施提供支持。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要和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数据连接和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发挥协同效应,更好地支持PPP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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