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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改革”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央财政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明显提高。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中央财政正按照国发〔2014〕71号文件精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推动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2015年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个数进一步减少到100个左右。二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实行退坡政策,到期取消。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三是推进转移支付预算公开。2011年,财政部专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专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和“三农”等惠民政策方面的财政资金予以公开。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普遍推进了以民生支出为重点的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2015年除继续按分项目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外,首次分地区公开转移支付预算。

  二、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财政积极组织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试点,“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下一步,财政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提高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中切实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定要求,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二是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使之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力争早日实现《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提出的“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的要求;四是着力推进重点绩效评价,按照国发〔2014〕45号“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拓展绩效评价的模式,扩大社会影响;五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的结合机制、绩效报告机制、绩效公开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财政监督

  积极建立健全财政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公众和舆论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一是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职能嵌入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申请环节,包括教育、就业、社保类资金、廉租房补助资金等惠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项目。二是组织开展中央转移支付和部门专项支出集中检查,包括中央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检查、民生资金检查等。三是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跟踪监控,包括定期对账、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制度、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对于人大和审计提出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五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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