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源头治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及其职责、手段、程序、方式等内容予以全面规范。
此外,近年来,财政监督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和经验,如,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监督内容由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并重转变,监督方式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监督目的由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监督转变,由安全性和合规性向效益性监督转变等等。这些做法有效发挥了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政策执行、加强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则。二是全面总结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三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财政监督工作发展需要,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问:《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监督工作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收入、支出、金融、会计及内部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在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严肃了财经纪律,维护了财经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各项财政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强调财政部门的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始终,强调财政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问:《办法》在内容上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始终,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到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需要财政监督的保障。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二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办法》在明确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专职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涉农资金不断增多,财政资金向基层、农村倾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十分重要。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优势,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如何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答: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一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二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有关单位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三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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