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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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