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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28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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