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政策发布>2004年政策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