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政策发布>2004年政策发布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87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