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09220040006
- 文号
- 发文时间
- 2004年09月30日
- 发文机构
- 行政政法司
- 主题
- 法规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精神,财政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 ○ ○ 四 年 九 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现对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公安工作,针对公安经费保障困难问题,多次指出要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决定》明确指出,“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县级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战斗单位;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有效解决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规范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制定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决定》关于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精神为指导,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公安经费管理体制,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针对当前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困难等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保障标准,努力实现按标准保障,切实落实保障责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制定保障标准的主要原则是: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政府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所需办案经费、特别业务费等要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切实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等特点,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县级公安机关的公用经费开支。
三、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1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三个部分。
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开支费用项目。
四、制定保障标准的方法
(一)测算出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当地2003年和2004年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实际开支(包括账面开支和账外开支),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作为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然、交通、气候、物价和公安工作任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上述测算数据,对所辖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五、工作要求
做好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保障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04年年底前制定下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2005年实施。保障标准制定后,要及时报财政部、公安部备案。
(二)认真做好实施工作。从2005年起,各地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的保障标准安排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
(三)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县级公安机关年度公用经费。对本地区难以按保障标准落实公用经费的贫困县、市,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将对通过自身努力落实标准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保障标准制定工作的,将视情暂停或扣减2005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四)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公安机关业务发展,结合当地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教育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降低执法成本。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合理配置设施、装备,减少消耗。要切实加强财务归口管理,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做到财权统一,财力集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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