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09220050016
- 文号
- 发文时间
- 2005年01月14日
- 发文机构
- 行政政法司
- 主题
- 法规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力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坚持以下以下几项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影响。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等重点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辖区内不同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四)科学核定,分年到位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费开支标准为依据,在对基层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开支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协调平衡,适时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一经制定,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县级财政能力不足,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到位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用)、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项目。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应包括人民法庭的上述两部分公用经费。
四、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方法
(一)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以当地2003年和2004年两年平均实际开支数额为基数,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部分,作为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然、交通、气候、物价和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上述测算数据,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五、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要求
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抓紧研究制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的保障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以及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他各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也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制定的标准安排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原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保障。
各县级财政部门在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公用经费按标准保障的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三)建立监督机制,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基层人民法院年度公用经费,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本地区内确实难以按保障标准落实公用经费的贫困县(市),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帮助贫困县(市)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四)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的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