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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09220070034
文号
发文时间
2007年12月31日
发文机构
行政政法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机关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2007 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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