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5220060012
- 文号
- 发文时间
- 2006年10月12日
- 发文机构
- 金融司
- 主题
- 法规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一)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一)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
(二)统计、汇总和分析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三)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的出资行为;
(四)对金融类企业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五)检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六)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制作和印发。
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
(一)金融类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统一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并逐级对子公司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三)各级主管财政部门为金融类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一)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
(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企业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二)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四)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五)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
(六)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
(三)相关部门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由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
(五)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三)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企业被依法撤消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
(二)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议及批准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
(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一)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四)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五)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如本办法要求申办企业提交的原件材料为孤本的,可以以复印件代替。复印件必须经申办企业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门经与原件核准无误后,方可作为产权登记的合法有效材料提交。
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主管财政部门发生变更的,原产权登记管辖机关须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产权登记证的。
本办法所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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