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
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6号)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结果,现下达你省(区、市)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项目名称: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9),用于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列2018年“22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为“50702利息补贴”,具体承储企业和补贴金额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转拨给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附件:
1.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资金拨付汇总表(不发地方)
2.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资金分省拨付表(发地方)
3.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财 政 部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