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62
- 文号
- 财监法〔2026〕315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9月15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315号)
财监法〔2026〕31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姚朔斌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1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姚记科技)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姚记科技子公司上海芦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芦鸣)为客户在广告投放平台上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在该业务中上海芦鸣为代理人,不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上海芦鸣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导致姚记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营业收入54,869.62万元、营业成本54,869.6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姚记科技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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