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72
- 文号
- 财监法〔2025〕242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42号 )
财监法〔2025〕24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亳州市谯城区亳芜园区斯力泰集团(汤王大道与月季路交叉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虚构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人参(包括林下参)和虫草花的采购及领用,虚增2023年度营业成本24,047.01万元
2023年度你公司账面出口业务采购并领用的主要原材料为人参(包括林下参,下同)和虫草花,其中人参124.13吨,金额46,881.12万元;虫草花138.59吨,金额10,559.20万元,合计金额为57,440.32万元。
经现场检查,针对出口业务采购的人参和虫草花原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提供的仓库台账及检验台账,均无这两类原材料对应的出入库及检验记录。
2.你公司仓储人员均未收到或未经手过这两类原材料,且部分凭证后附的出入库单据并非本人签字。
3.你公司的批生产记录、生产设备,账面出口业务产量远超公司产能,且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相互矛盾,如投料及投水量远大于提取罐容积、同一时段内同一个提取罐提取不同产成品的提取物等。
4.你公司无法提供与这两类原材料采购相关的原始送货单据及与代收代购人就订单、价格、送货、结算与催款等业务过程的支持性文件。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针对投料及投水量远大于提取罐容积这一情况,经抽样检查并测算,你公司虚构人参(包括林下参)原材料采购金额14,877.14万元,虫草花原材料采购金额9,130.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金额24,047.01万元。
二、虚列2023年度研发支出—材料费用363.73万元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手工版《成品出入库分类账》和2023年底盘点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分产成品(当归、麸炒白术等合计119种)尚在仓库,但财务账面已做研发领用(涉及中药材反复搓揉的清洗系统的研制、出口压片糖果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等10个研发项目),你公司虚列研发支出—材料费363.7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安徽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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