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1
- 文号
- 财监法〔2025〕130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30 号)
财监法〔2025〕13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多计研发费用
你公司2023年项目号为RD27、RD28的两个研发项目,主要内容为“通过供应商收集与患者有关的数据,通过分析获得医疗产品的使用价值及潜在收益或风险的临床证据”。两个项目合同签订对方均是上海明品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11日,合同期限是2023年12月—2028年12月,合同金额均为900万,合计1,800万元。RD27项目在2023年未提交样本案例,RD28项目在2023年提交了一个样本案例,两个项目在2023年度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见具体研发阶段性成果类资料,你公司2023年度提前确认研发费用787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账面记载研发费用2,887万元,营业收入90,28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20%,调减提前确认的研发费用后,2023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33%,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二、多计销售费用
你公司2023年账面记载的销售代理费入账依据主要是供应商提供的其通过线上平台形成的记录资料,记账凭证后附单据仅有发票、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市场推广服务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表。线上平台销售代理费存在重复计费、信息不实等问题,抽查发现违规金额1,134.8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山西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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