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28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8 号)
财监法〔2025〕12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康代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职国际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4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清环保)在已持有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永之清)70%股权的情况下,以现金255,000,000元向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正军夫妇100%持股)收购江苏永之清30%股权。2022年5月,刘正军夫妇向永清环保出具书面《业绩补偿承诺》,若江苏永之清未来五年经审计的业绩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预测数额,则刘正军夫妇以现金方式对业绩差额部分按年度予以补足。
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848,745.5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2年净利润的预测数54,712,153.46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48,863,407.87元。2022年12月,永清环保仅将当年实际要补偿的48,863,407.87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3—2026年)业绩补偿。
江苏永之清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789,066.4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3年净利润的预测数62,666,276.39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68,455,342.88元。2023年6月、9月、12月,永清环保仅将当期实际要补偿的30,949,562.24元、20,778,468.72元,16,727,311.92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023年合计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8,455,342.88元,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4—2026年)业绩补偿。
上述所列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企业2022年少计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23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量不准,未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天职国际所在执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实质性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有误,未发现永清环保2022年至2023年,均按当年实际业绩补偿48,863,407.87元、68,455,342.88元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未考虑剩余补偿期内业绩补偿的预计完成情况,导致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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