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25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5 号)
财监法〔2025〕12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陈彤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润奥办公区)32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多列报所有者权益,少列报负债
2022年和2023年,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临港)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漕河泾高科)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寿投资)增资款共计500,000万元。根据三方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海临港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国寿投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时,上述增资款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上海临港在2023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多列报所有者权益500,000万元,少列报负债500,000万元。
天健所在对上海临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认可了上海临港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未识别多列报所有者权益、少列报负债各500,000万元的重大错报。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一)2022年,上海临港子公司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松江高科)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5,794万元,对此应确认为2022年度其他收益,松江高科2022年将其作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2023年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导致2022年少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2023年多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
天健所在对上海临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上述账务处理,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二)上海临港子公司漕河泾高科于2015年7月将其持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使用,对此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漕河泾高科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存货,导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共计1,265.63万元。
天健所在对上海临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上述账务处理,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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