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13
文号
财监法〔2025〕123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3 号)

   财监法〔2025〕12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1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多列报所有者权益,少列报负债 

  2022年和2023年,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漕河泾高科)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寿投资)增资款共计500,000万元。根据三方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你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国寿投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时,上述增资款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你公司在2023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多列报所有者权益500,000万元,少列报负债500,000万元。 

  二、跨期结转递延收益 

  2022年,你公司子公司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5,794万元,对此应确认为2022年度其他收益,你公司2022年将其作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2023年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导致2022年少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2023年多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 

  三、资产列报错误并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你公司子公司漕河泾高科于2015年7月将其持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使用,对此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存货,导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共计1,265.6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