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16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6 号)
财监法〔2025〕11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姚丁杰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25号2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安礼华粤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深圳市明湖晟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湖晟汇)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就该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暂时性差异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33,525,548.93元。2023年相应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并确认收入,但未相应转回以前年度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2023年多计递延所得税资产211,600,017.55元,少计所得税费用211,600,017.55元。
安礼华粤所在明湖晟汇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有效识别重大错报。
二、明湖晟汇与深圳市明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湖投资)、深圳光明天安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光明天安云谷一期项目”签订协议约定,除现金补偿外,明湖晟汇给予明湖投资92,927.89平方米的物业安置补偿。2023年安置补偿物业的控制权已转移给明湖投资,明湖晟汇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少计营业收入2,014,734,025.77元,少计营业成本2,000,468,448.37元,少计当期利润14,265,577.40元,少计存货14,265,576.63元。
安礼华粤所在明湖晟汇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物业安置补偿事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有效识别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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