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14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4 号)
财监法〔2025〕11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深圳市明湖晟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圳园路98号光明天安云谷产业园1栋A座11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实
(一)你公司与深圳市明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湖投资)、深圳光明天安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光明天安云谷一期项目”签订协议约定,除现金补偿外,你公司给予明湖投资92,927.89平方米的物业安置补偿。2023年安置补偿物业的控制权已转移给明湖投资,你公司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少计营业收入2,014,734,025.77元,少计营业成本2,000,468,448.37元,少计当期利润14,265,577.40元,少计存货14,265,576.63元。
(二)你公司与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安骏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补偿物业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由天安骏业承租,并给予半年的免租期,同时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给明湖投资。2023年8月开始,你公司向天安骏业开具发票并确认租赁收入,但未计提对应的租金成本21,929,815.18元,导致2023年多计当期利润21,929,815.18元。
二、递延所得税核算不实
你公司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就该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暂时性差异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33,525,548.93元。2023年相应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并确认收入,但你公司未相应转回以前年度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2023年多计递延所得税资产211,600,017.55元,少计所得税费用211,600,017.55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深圳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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