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10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0 号)
财监法〔2025〕11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林嘉琳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2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政旦致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大华国际)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大华国际未充分关注盘盈土地使用权的业务实质及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错误,虚增2023年度营业外收入5,734万元。
惠州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港口投资)2024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理顺集团拥有权益的白寿湾80,206平方米土地资产关系的建议方案,对其中68,098平方米土地权益,按评估价值842元/平方米(价值来源:惠正资评报字〔2023〕第ZP06014号评估报告)在2023年度作为资产盘盈处理,分别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营业外收入5,734万元,为当年净利润的150%。
上述盘盈土地为1990年至2005年的填海造地形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深圳大华国际提供了多份公司有关土地形成来源:2005年土地权属划分,2001年、2002年将其中部分地块抵偿债务,2014年、2022年其中部分地块被政府盘整收储的过程资料。深圳大华国际明确知道上述地块并非2023年形成,错误认可了惠州港口投资将其作为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深圳大华国际未将营业外收入作为重点审计领域,审计策略和审计总结未见对盘盈土地事项的分析,审计调整的分析判断过程也未获取相关支撑资料,在以上事项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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