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13
- 文号
- 财监法〔2025〕103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3 号)
财监法〔2025〕10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齐新敏
地 址:上海黄浦区徽宁路183号6楼6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永拓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复旦复华)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对401套高层住宅增值2,782.13万元与55套别墅减值3,647.90万元相抵后的评估结论,将两个资产组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导致复旦复华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多计利润总额2,782.13万元,造成2023年度利润总额虚盈实亏,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永拓所未对评估结果和企业的会计判断进行恰当评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直接认可企业的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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