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09
- 文号
- 财监法〔2025〕100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5月14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0 号)
财监法〔2025〕10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宋正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50号临港科技城37号楼16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复旦复华)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复旦复华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对401套高层住宅增值2,782.13万元与55套别墅减值3,647.90万元相抵后的评估结论,将两个资产组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导致复旦复华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多计利润总额2,782.13万元,造成2023年度利润总额虚盈实亏,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复旦复华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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