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05
文号
财监法〔2025〕2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 号)

财监法〔2025〕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91号E座2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6月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涉及的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金浩评报字〔2023〕第1837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定估算形成结论方面——预测收入的测算基础严重失实。 

  该报告采用收益法(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为两项消防头盔实用新型专利,评估结果为5200万元。该报告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智能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产品(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简介显示,其他消防产品中无消防头盔)的收入作为消防头盔产品收入,以非委托评估专利产品的收入作为测算基础,造成评估结论严重失实。 

  (二)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方面——无相关财务资料。 

  该报告的评估档案中无委托评估两项消防头盔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关财务资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778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8,334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7日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