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15
- 文号
- 财监法〔2024〕383 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财监法〔2024〕383 号)
财监法〔2024〕38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石恩利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西奥中心B座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5月至6月对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中锋)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北京中锋出具的《得一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3〕第40040号)存在以下问题:
对研发费用的评估处理方式缺乏合理依据,导致该报告预测现金流量远高于企业预测现金流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北京中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未扣减企业预测的“研发费用”,而是将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调整,并按照五年进行摊销,以每年的“研发费用摊销”替代当年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现金流量时,按照“研发费用摊销”一定比例(前4年75%、第5年及永续期63%)以非付现成本费用形式加回部分摊销金额,而预测期研发支出的初始投资额未在同期资本性支出项目里体现,导致现金流出量严重低估。2023—2027年及永续期企业预测的相关研发费用形成的现金流出量分别为13,027.98万元、13,533.65万元、16,067.52万元、17,137.40万元、18,977.59万元、18,977.59万元,评估调整后研发费用实质上形成的现金流出量分别为2,308.41万元、2,776.51万元、3,219.16万元、3,570.92万元、5,318.71万元、5,318.71万元,两者相差较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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