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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207
文号
财监法〔2024〕265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5号)

    

  财监法〔2024〕26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彭岳兴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9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中炘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一)中炘所在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文化长城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期末余额6,520,854.52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50,970,401.54元、商誉263,920,062.99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8,387,129.22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086,864,857.48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69,365,023.70元、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851,458.65元。2022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为-64,940,388.22元、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927,509.63元、资产处置收益发生额为233,908.72元、所得税费用发生额为104,167.92元。中炘所未编制上述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未见针对上述科目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记录。 

  (二)中炘所在对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列示了海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受限、实施函证程序未收到回函、子公司失控、重要子公司审计受到限制、审计程序执行时间和范围受限等情况,但中炘所审计工作底稿中,各科目审计结论均记录为“未见异常”、“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经审计,该项目未发现重大异常”,不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二、在不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胜任能力、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未编制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等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中炘所在对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人员安排方面,未安排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而是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杨志远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部分现场审计项目组成员为临时聘用外部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时间安排方面,项目组成员不具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其责任,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8日,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仅于前期尽调阶段去过一次现场,未参与现场审计,项目合伙人李仲书仅在2023年4月20日至22日到过现场;在审计实施方面,未对执行银行存款函证审计程序时间作出充分安排,发函时间2023年4月24日、25日,距离审计报告出具日仅为3至4天。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未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现场复核人杨志远提出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后,中炘所在未对解决该分歧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并记录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存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补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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