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08
- 文号
- 财监法〔2024〕264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4号)
财监法〔2024〕26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尹晓红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9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中炘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函证过程失控,未识别出往来款询证函回函造假且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中炘所在对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33份《往来款询证函》交予成双工业代寄代收,函证失控,且未关注到回函中不同单位公章样式一致、回函日期均为同一天、询证方及被询证方签字笔迹高度相似等涉嫌造假重大异常情况。中炘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成双工业与函证对象往来款余额严重不符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一)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严重缺失。
成双工业研发费用下设原材料及人员工资等明细科目,2021年列支研发费用3,724,289.53元,其中:原材料1,900,325.11元,人员工资1,558,665.04元。2022年列支研发费用3,763,127.72元,其中:原材料1,487,679.86元,人员工资1,882,474.91元。经查,上述原材料会计核算仅见记账凭证,未附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人员工资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仅附工资表。
中炘所未对上述事项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并进行审计调整,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成双工业依据中炘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10万元。
(二)未实施存货监盘审计程序。
中炘所在对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212,867.54元,成双工业2021年末存货余额为3,204,783.41元,超过了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中炘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监盘程序实施记录。
(三)针对非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仅对账簿数字进行简单罗列、抄写和统计,按模板填表,没有明确的审计目标,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中炘所在对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及复印的企业会计凭证,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中炘所在对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抽凭检查表及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复印件,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中炘所在对深圳市言和婚恋家庭情感服务中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及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复印件,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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