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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2null015
文号
财监法〔2022〕13号
发文时间
2022年10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2〕13号)

财监法〔2022〕1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都业忠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百伟国际大厦西塔17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山东久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检查发现,山东久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鲁久丰评报字〔2020〕第035号),存在未按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实施评估程序,计算模型中未考虑“资本充足率”这一重要参数,营业外收支净额应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差异巨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现场调查不规范等问题。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我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2年10月26日

    财监法〔2022〕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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