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16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2016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新常态下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税收优惠贯穿于创新全过程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是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由25%法定税率降为15%征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对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改增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业务由原来的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个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四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扩展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近期,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在税收方面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措施:

  1、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从2016年起取消研发活动两个领域目录限制,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简化审核管理,便于企业申请享受。

  2、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配合科技部研究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联合发布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并更新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重点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适当降低了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占比条件。

  3、完善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为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即使不在上述行业范围之内,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强震动、高腐蚀等条件,仍可实行加速折旧。

  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新创业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20%税率缴税;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维持现行政策规定不变,将缴税期限由现行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继续保留现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的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选择递延至实际转让股权时纳税。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实施,将有效解决纳税人当期缴税现金流不足、税负偏重等问题,对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活力和积极性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覆盖了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采取了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优惠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取得了较好实施效果。

  二、关于建立激励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制度,扩大税收优惠主体范围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根据上述精神,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改委、科技部、证监会等部门,正在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关于参照法人合伙人的优惠政策,降低自然人合伙人在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等建议,我们将在政策制定和税制改革中统筹研究。

  三、关于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特惠制”向“普惠制”转变,打破区域界限、扩大受惠行业范围的建议

  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现行所得税优惠体系,取消了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保留的区域性优惠仅限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西部大开发等政策。在支持企业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研发费加计扣除、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优惠均为“普惠制”优惠政策,即由税法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同时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将享受优惠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更加便捷。上述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政策保障。此外,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方面,部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进行试点的税收政策,目前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