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行政法规”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去年以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总体上看,经过有关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氛围和机制,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
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推进该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代表提出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并纳入中央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政法规建设,目前,财政部正按照中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专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办法依据《决定》和《指导意见》精神,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目前,该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根据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开展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出台实施。
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已形成条例草案。草案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因此,《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中有关采购主体、采购对象、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也都适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三、关于清晰界定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决定》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工作的政策衔接,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四、关于明确公共服务的购买内容
诚如委员所言,《指导意见》已经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作了总体表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之所以没有在相关文件中对于购买内容作具体细致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购买内容无法一一列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政府提供服务内容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一些原有职能可能逐渐消亡,一些新职能可能不断涌现,不可能准确列举出购买服务的所有项目。二是购买范围不宜具体列举。我国区域间发展很不平衡,明确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项目范围,容易束缚地方手脚。如五保老人供养服务问题,西部部分地方仅能勉强提供五保老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服务,而东部部分地方不但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能进行心理关怀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相差比较悬殊。因此,公共服务的范围取决于界定政府和市场、社会边界的尺度,取决于政府职能和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基础,取决于政府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体制和发展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全国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却明确要求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截至目前,辽宁、安徽、山东等13个省(区、市)已制定下发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今后,随着中央部门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我们将逐步研究制定中央部门的购买服务目录。同时,积极指导相关地方,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关于理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财政部切实加强与民政、发改、工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各地也普遍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办和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部分地区还成立了由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中央和地方还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和沟通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下发后,财政部门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努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于今年4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8号),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广东、湖北、宁夏等地区也先后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信息公开、组织购买、资金支付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后,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下发,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和方式将更加明确,操作将更加规范。
六、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指导意见》下发后,财政部积极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等措施,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政策。同时,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中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信息公开,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并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另外,正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将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作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七、关于探索编制具备承接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名录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记录,并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过程有违法违规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社会组织黑名单,推动社会组织履行责任,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组织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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