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合力 做好甘肃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扶贫开发工作”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和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发展
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采取业务奖励、低收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2014年4月,财政部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项资金政策进行了整合及完善,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运用资本投入、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支持力度。如,专项资金将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委员提出的建议已经在此项政策中得到较好体现。与此同时,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还安排专门支出,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符合条件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支持。
二、关于加大农村金融奖补政策倾斜力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农村金融的精神,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并始终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一是在奖补对象上,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10年又将西部地区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纳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其中包括甘肃91个乡镇。2013年,中央财政向甘肃的10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定向费用补贴资金434万元。同时,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在扩大政策试点范围时,优先考虑了甘肃等西部地区。2013年,中央财政向甘肃188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16,887万元。二是在资金分配上,对西部地区实行较高的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为70%,高于中部的50%和东部的30%;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为90%,高于中部的80%和东部的70%。三是在政策期限上,支持期限对西部地区也有所倾斜。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该政策的期限为从开业之日起5年,长于中部的4年和东部的3年。下一步,我们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委员提出的建议,不断细化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如,水稻、玉米、小麦、能繁母猪、森林等,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488.2亿元,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1,15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4万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委员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四、关于完善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1986年起,中央财政从专项扶贫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并建立了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体系,帮助农村贫困农户缓解发展生产贷款难问题。200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贷款及财政贴息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印发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对扶贫贷款贴息对象、运作模式、贴息方式、贴息期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支持各地根据扶贫贴息贷款落实情况,安排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此外,关于委员提出的易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问题,若易地搬迁户符合贫困户条件,并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有关规定,则同样享受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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